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企業衛生規范(衛監管發[2005]535號)
各省市、自治權棚、市轄區衛生廳局,新疆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管核心:為落實《我國食品類衛生法》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條例》,規范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制造,確保食品添加劑明膠衛生安全,我部制訂了《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產企業衛生規范》。現下發給大家,請閱簽。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添加劑明膠(下稱“明膠”)生產企業的衛生監管,確保設備的衛生安全,根據《我國食品類衛生法》和《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要求,制訂本衛生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要求了明膠生產企業的開店選址、設計方案與設備、原輔材料、生產過程、產品質量檢驗、存儲與運送和從業者的基本上衛生規定和管理方法標準。
第三條 從業明膠生產制造的公司都需要遵循本規范。明膠生產制造企
業責任人是商品衛生安全的責任者,理應擔負保證商品衛生安全的義務。
第四條 各個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機關監管本規范的執行。
第二章 開店選址、設計方案與設備衛生規定
第五條 新創建、改造、改建的明膠生產企業,生產制造場地的開店選址、設計方案和工程施工應合乎本規范的規定,經省、自治權棚、市轄區衛生行政機關核查,并開展竣工驗收。
第六條 明膠生產企業應開店選址于地形干躁、水資源充裕、地理位置優越,不影響到周邊住戶日常生活和安全性的棚域。廠棚路面應硬底化,避免黃沙漫天和存水。廠棚周邊環境理應園林綠化,周邊25米左右不能有煙塵、有害物質、放射性元素和其他擴散污染物,不可有蟲類很多滋生的潛在性場地。
第七條 生產過程中應具備相對的衛生安全設備,很有可能造成有害物質、煙塵、噪音和廢水等污染物的制造場地務必獨立設定,并與住戶棚有適度的衛生防護距離和對策。在應用、存儲強堿、強酸等腐蝕化合物的場地,應該有顯著的警示標識。
第八條 廠棚要合理布局,房屋建筑、機器設備合理布局與生產流程三者對接有效,既能確保制造的持續性且能避免交差環境污染。廠棚區劃為生產制造棚與生活棚。生產制造棚按衛生要求區劃為一般工作棚、準清理棚和清潔棚。一般工作棚為:成品庫、原材料解決工藝流程(脹大、堿化、水清洗)、制成品庫等棚域;準清理棚為:提純、過慮、萃取工藝流程等棚域;清理棚為:黏劑凝凍、烘干處理、破碎、半成品加工存儲、混配、包裝工藝流程等棚域。
第九條 驅動力、采暖、空調棚、給水排水系統軟件和污水、有機廢氣、廢料解決系統軟件以及它輔助工程建筑和設備的設定應不直接影響生產制造場地環境衛生,不對周邊環境產生環境污染。
第十條 應該有與生產規模相匹配的生產制造用棚,其層高不可小于3米,使用的面積不小于150平米。生產制造棚安全通道理應寬闊,選用暢通無阻設計方案,確保運送和環境衛生安全防護。
第十一條 生產制造棚路面應整平、地面防滑、耐磨損、無毒性、抗腐蝕、不滲漏、有利于清理。必須清理的工作中棚路面應該有1°-2°的傾斜度,在最少處要配有防臭地漏,路面不可存水。
第十二條 準清理棚、清潔棚的墻面和房頂應選用淺色系、防水、耐腐蝕、防病毒、防水層和不容易掉落的無毒性原材料。
第十三條 生產制造棚、庫房應該有較好的自然通風,選用空氣流通時,自然通風總面積與路面總面積之比不宜低于1:16;選用機械設備自然通風時,通氣量不可低于每鐘頭通氣三次。
第十四條 生產制造棚或工作場所應該有較好的肯定光照或人力照明燈具。檢測場地工作臺面混和光照強度不可小于540LX,生產加工場地工作臺面不可小于220LX,其他場地一般不宜小于110LX。
第十五條 果膠的生產加工用機器設備、專用工具、管路、器皿務必合乎對應的衛生要求,選用無毒性、無臭味、抗腐蝕、不滲漏、不變型的材質制做。
第十六條 生產制造自來水應能達到生產工藝流程規定,合乎生活用水水體安全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 房屋建筑及各類機器設備應依據生產工藝流程衛生要求和商品制造的特性,相對應設定合理的防污、防蠅、防蚊蟲設備。
第十八條 準清理棚和清潔棚工作人員入口設換衣棚,配置對應的換衣設備,應設水流洗手消毒及手消毒設備。洗手間應建在生產制造場地外,務必為水沖式。
第十九條 商品混配、包裝場地應具有室內消毒和凈化處理設備。選用紫外線殺菌者應按30瓦/10~15平米設定,高過路面2米起重吊裝。選用空氣過濾設備的生產制造棚,其氣體進氣口應避開排風系統口,距路面2.0米以上,周邊不能有污染物。
第二十條 生產制造設備、電線套管、自來水管、氣閥門的安裝,理應避免水珠和冷凝物環境污染商品、器皿。倡導公司生產制造自動化技術、管道化、封閉式化。
第三章 生產過程衛生要求
第二十一條 果膠制造業企業應不斷完善衛生安全保障體系,制訂各步驟的職位安全操作規程和衛生制度,并配置環境衛生管理者,嚴格執行技術規范和規章制度實際操作。
第二十二條 果膠生產制造可以采用下列原材料:(1)屠宰廠、油脂廠、罐頭廠、農貿市場等帶來的經檢疫合格的新鮮的牛、豬、羊等家畜的皮和骨;(2)制革廠制作加工工藝前,裁切下的帶毛刺皮或剖下的內層皮,別名為毛刺皮、二層皮、三清皮等生皮;(3)骨粒生產廠梳理生產加工的清理骨粒和立即回收的大自然吹干的石料。
嚴禁應用下列原材料:(1)皮革加工廠制作后的一切廢棄物;(2)無檢驗檢測達標證實的牛、豬、羊等家畜的皮和骨。
第二十三條 果膠生產工藝流程中各步驟的衛生要求:
1、原材料的前解決,洗料、堿化、堿脹大及中合等步驟的反應容器應維持日常保潔,無臟東西。
2、皮革和石料在明確中合水清洗終點站時,應嚴苛環境衛生質量標準,操縱食品級酸、堿、石灰粉在皮革和石料中的殘余量,使其做到操縱規定。在其中:鈣離子(Ca2 )成分應小于6000┦/┧;氯離子含量(Cl-)成分應小于3000┦/┧,檢驗合格后進到提純鍋提膠。
3、膠液所通過的過慮、濃縮設備及容器、管路、閘閥等需要保證日常保潔,按時開展清理、消毒殺菌,并且做好紀錄。膠液中不可添加一切非食品級不銹鋼添加物。
4、濃膠液的凝凍、烘干、破碎應在密閉式的體系中開展,烘干常用的氣體要凈化處理。
5、樹脂膠粉的半成品存儲容器,應用前要消毒殺菌并維持清潔。每次半成品應抽樣檢測,食品衛生標準合格的方可用以制成品混配。
第二十四條 生產過程的各類記錄(包含工藝規程中每個主要因素的檢驗結果)應妥為儲存。每次商品需要經檢測合格后才可在出廠。每次商品的檢測記錄及檢驗報告單應妥為儲存,保存至超出該批商品保存期2年,以便審查。
第二十五條 包裝容器和資料應完好無缺,合乎對應的食品類容器及包裝制品的我國衛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維修機器設備時,應避免環境污染商品。
第二十七條 對生產過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質、強堿、強酸等化工腐蝕化學物質,煙塵、噪音及廢水應開展整治,做到對應的國家行業標準。
第四章 環境衛生產品質量檢驗規定
第二十八條 果膠制造業企業應根據本標準和果膠國家行業標準的規定,創建檢測棚,務必配置微生物菌種等檢測儀器和機器設備,不斷完善檢測規章制度。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產品質量檢驗工作人員需要通過短期培訓合格后,即可從業環境衛生產品質量檢驗工作中。
第三十條 每次果膠商品需要經環境衛生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后,即可在出廠。
第三十一條 商品需要有包裝標志。標志應該標識:產品名、原產地、企業名、衛生許可證號、規格型號、生產制造日期、生產批號或是編號、保存期限等,并在標志上確立標識“食用添加劑果膠”字眼。
第五章 存儲與運送衛生要求
第三十二條 原材料、包裝制品和制成品務必分庫儲放,其庫容應與加工能力相一致,并有專職人員管理方法。
第三十三條 原料按種類歸類工程驗收備案,并歸類分棚存儲。
第三十四條 產品質量檢驗達標后,按種類、批號歸類存儲。貯存標準應按照商品特性,合乎對應的衛生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有機化學腐蝕、易燃性、易燃易爆物件應專庫存儲,按化學品倉庫相關規定管理方法。
第三十六條 原材料和設備運送應按照商品特性,挑選 衛生指標規定的運載工具。運送環節中應該有防污、防淋雨、防曬隔離對策,確保商品衛生安全。
第六章 從業者衛生要求
第三十七條 準清理棚和清潔棚生產制造工作人員,應每一年開展一次健康體檢,獲得健康體檢達標證實后才可入崗。凡身患活動性肺結核、慢性乙型肝炎、腸道傳染病及病原菌病毒攜帶者、病毒性或漫性滲出性皮膚疾病等傳染性疾病病人,不可從業果膠的生產制造。
第三十八條 從業者入崗前,應通過衛生保健知識學習培訓,考評達標后才可入崗。
第三十九條 生產制造場地禁止吸煙、進餐和其他有礙商品環境衛生的主題活動。不可將生活用品及與生產制造沒有關系的物件帶到生產制造場地。
第四十條 從準清理棚的提純工藝流程逐漸,從業者進到生產制造場地務必清洗兩手,配戴清理的工作中衣、帽,秀發不可露于帽外;不得帶戒指、耳飾,噴香水等。不可穿著工作服裝、鞋、帽進到非生產性場地。
第七章 附錄
第四十一條 本標準由國家衛生部承擔表述。
第四十二條 本標準自2006年6月1日起實施。
上一條:醫院感染管理標準(衛醫發[2000]431號) 下一條:醫學研究棚-安全性規定(ISO15190:2003, I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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